案情介绍:
这是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胜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案;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发明创造是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尝试可以得到,则该发明创造无创造性。
附件:
1、
实用新型 专利“一种有伸缩结构的裤子”专利说明书;
2、
对比文件:一种摩托车驾驶套装;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2)一中行初字第330号;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高民终字第85号。
注: 上述附件1、2、3及附件中1、2、3中所列举的文件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阅。
本案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阶段 民事侵权诉讼过程 原告曹殿国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有伸缩结构的裤子”(专利号98209301.2)的专利权人,2001年曹殿国认为被告五常极乐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在答辩期五常极乐服装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专利权无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审理,等候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第二阶段 无效宣告程序 五常极乐服装有限公司依据专利法45条的规定,认为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有伸缩结构的裤子”(专利号98209301.2)不符合专利法22条的规定,无新颖性、创造性,应依法宣告无效;复审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第三阶段 行政诉讼阶段 接受五常极乐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中博世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人
申健 分析案情后,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案件的审理上重要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有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钱芸
林俐,五常市极乐服装公司负责人、专利权人曹殿国、北京中博世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人 申健 到庭进行辩论; 2002年7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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