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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 定 号 第4127号
    决 定 日 2002年1月18日
    发明创造名称 快速切断阀
    国际分类号 F16K 31/124
    无效请求人 石家庄市阀门三厂
    专利权人 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
    申 请 号 97226437.X
    申 请 日 1997年9月5日
    授权公告日 1999年8月25日
    合议组组长 刘源
    主 审 员 张荣彦
    参 审 员 白剑锋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2条

  决定要点:
  对于“书证”类的证据,不能仅仅因为提供书证的一方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而对该书证不予采信。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8月25日授权公告的97226437.x号实用新型专利,其名称为“快速切断阀”, 申请日为1997年9月5日,专利权人为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快速切断阀,它包括有液控箱、电控箱,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有阀门和传动装置,传动装置由缸体(5)、活塞、活塞杆(3)、弹簧导杆(2)、弹簧(1)、单向阀(8)、曲柄(9)组成,活塞杆(3)与弹簧导杆(2)固定联接,弹簧(1)套在弹簧导杆(2)上, 曲柄(9)由铰接轴铰接在弹簧导杆(2)的下部,在缸体(5)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8);阀门由筒体(1 4)、阀座(1 1)、蝶板(1 3)和阀杆(1 2)组成, 阀座(1 1)沿垂直方向倾斜α1角,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α2角,蝶板(13)打开的极限位置与筒体(1 4)的轴线倾斜β角,蝶板(1 3)的重心与阀杆(1 2)的旋转中心之间的距离为α, 阀杆(1 2)与传动装置的曲柄(9)为固定联接;液控箱用高压油管与传动机构的进出油口P l和回油口P 2相连,在液控箱的回油管路上安有快速泄流止回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5)内的底部设有缓冲柱塞(7),在活塞及活塞杆上相对应位置上设有柱塞孔和排油孔。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上设有电磁换向阀YV7,YV7的一端通过管路与缸体下部相通,YV7的另一端通过管路以及位于缸体上盖上的通孔和活
塞杆上的环形槽与回油管路相通。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阀门的阀座(1 1)沿垂直方向倾斜角α1与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角α2相等,并且α1、α2的最佳值为15°,蝶板(13)打开的极限位置与筒体(14)的轴线倾斜角βl的最佳值为5°。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快速泻流止回阀由阀座(1 8)、底座(33)、阀瓣(23)、密封环(24)、阀盖(20)、压盖(32)、进油管(26),压力调节杆(31)、弹簧(21)组成, 阀座(1 8)与底座(33)构成下部室B, 阀盖(20)与阀座(1 8)的上盖构成上部室A, 阀瓣(23)位于上部室A中,阀盖(20)上装有压盖(32),压力调节杆(31)与压盖(32)为螺纹联接,压力调节杆(31)下端位于阀瓣(23)之上,弹簧(21)套在压力调节杆上,在阀盖(26)侧壁上设有与上部室A相通的控制孔(19),在阀瓣(23)侧壁上设有通流孔(22),在阀座(1 8)上盖上设有回流孔(25),在阀瓣(23)和阀座的上盖相互接触面上分别相对应的安装有双密封环(24),双密封环(24)位于回流孔(25)上口两侧,进油管(26)通过下部室B与阀座上盖的中孔相连通,在底座(33)上设有回流孔(16)。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液控箱的回油管路上设有节流阀。”
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 2001年6月28日石家庄阀门三厂(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请求宣告无效的主要理由是:在该专利的中请日之前已经有同样的产品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已经为公众所知,该专利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提交的证据是:
  证据1:“紧急切断阀总组装图”,日立造船株式会社;
  证据2:“技术合作协议”;
  证据3:《工业专用阀门手册》“1”第87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山版日1992年9月
  证据4:《工业专用阀门手册》“2”第880-88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出版日1995年3月;
  证据5:“宣化钢铁公司8号高炉煤气余压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武汉钢铁设计研α院;
  证据6:“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证据7:CN85204902U中国实用新型申请说明,公告日1987年7月29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及其附具的证据寄给专利权人(下称被请求人),要求其陈述意见。在指定期限内,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被请求人2001年8月11日的答复意见,被请求人主动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4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被请求人认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被请求人同时要求举行口头审理。修改的新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快速切断阀,它包括有液控箱、电控箱,它还包括有阀门和传动装置,传动装置由缸体(5)、活塞、活塞杆(3)、弹簧导杆(2)、弹簧(1)、单向阀(8)、曲柄(9)组成,活塞杆(3)与弹簧导杆(2)固定联接,弹簧(1)套在弹簧导杆(2)上, 曲柄(9)由铰接轴铰接在弹簧导杆(2)的下部; 阀门由筒体(1 4)、阀座11)、蝶板(1 3)和阀杆(1 2)组成, 阀座(1 1)沿垂直方向倾斜αl角,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α2角,蝶板(1 3)打开的极限位置与简体(1 4)的轴页倾斜β角,蝶板(1 3)的重心与阀杆(1 2)的旋转中心之间的距离为α,阀杆(1 2)与传动装置的曲柄(9)为固定联接;液控箱用高压油管与传动机构的进出油口P 1和回油口P 2相连,在液控箱的回油管路上安有快速泄流止回阀,其特征在于阀门的阀座(1 1)沿垂直方向倾斜角α1与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角α2相等,并且α1、α2的最佳值为15°,蝶板(1 3)打开的极限位置与筒体(14)的轴线倾斜角β1的最佳值为5°:在缸体(5)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5)内的底部设有缓冲柱塞(7),在活塞及活塞杆上相对应位置上设有柱塞孔和排油孔。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上设有电磁换向阀YV7,YV7的一端通过管路与缸体下部相通,YV7的另一端通过管路以及位于缸体上盖上的通孔和活塞杆上的环形槽与回油管路相通。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快速泻流止回阀由阀座(1 8)、底座(33)、阀瓣(23)、密封环(24)、阀盖(20)、压盖(32)、进油管(26),压力调节杆<31)、弹簧(21)组成,阀座(1 8)与底座(33)构成下部室B,阀盖(20)阀座(1 8)的上盖构成上部室A,阀瓣(23)位于上部室A中,阀盖(20)上装有压盖(32),压力调节杆(31)与压盖(32)为螺纹联接,压力凋节杆(31)下端位于阀瓣(23)之上,弹簧(21)套在压力调节杆上,在阀(26)侧壁上设有与上部室A相通的控制孔(19),在阀瓣(23)侧壁上设有通流孔(22),在阀座(1 8)上盖上设有回流(25),在阀瓣(23)和阀座的上盖相互接触面上分别相对应的安装有双密封环(24),双密封环(24)位于回流孔(25)上口两侧,进油管(26)通过下部室B与阀座上盖的中孔相连通,在底座(33)上设有回流孔(16)。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液控箱的回油管路上设有节流阀。”
请求人于2001年7月27日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意见陈述书,并新提出下列证据:
  证据8:“机电产品订货合同”
  证据9:“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证据10:“产品说明书”
  证据11:“产品目录”
  证据12:“产品样本”
  证据1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检索咨询中心检索报告”
  证据14:CN20151319中国实用新型申请说明书,公告日1990年1月17日;
  证据15:US4480815美国专利文件,公告日1984年11月6日;
  证据16:US5213306美国专利文件,公告日1993年5月25日;
  证据17:US4556192美国专利文件,公告日1985年12月3日;
  证据18:CN2115439中国实用新型申请说明书,公告日1992年9月9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8月16日把被请求人的2001年7月27日意见陈述书及新证据寄给请求人,要求其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1年9月24日再次提交证据15、16、17的中文译文。
  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 2001年9月12日石家庄阀门三厂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请求宣告无效的主要理由是该专利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提交的证据是:
  证据19-1:供销合同
  供货部门:石家庄阀门一厂,订货部门:陕西鼓风机厂;订货产品包括快切阀KD743X-2DNl400,定合同时间:1992.5.19
  证据19-2:供销合同
  供货部门:石家庄阀门一厂,订货部门:陕西鼓风机厂;订货产品包括快切阀KD743X-2DNl800,定合同时间:1993.9.13
  证据20:生产运行小结1989.6.22,其中提到 “气动快开阀”但无型号;
  证据21: KD743X-2DNl400快速切断阀的使用说明书,1990.3;
  证据22:CN85204902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开日:1987.7.29
  证据23:石家庄阀门一厂阀门样本,1990年;
  证据24:工业专用阀门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1992.9
  合议组于2001年9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在申请日前是否己公开使用及有关证据1-18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口头审理时,合议组将证据19-l至24的副本当场转交被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1年10月10日又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25:“紧急切断阀总组装图”,日立造船株式会社;及其公证书,
  证据26:“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机电产品订货合同”及其公证书,
  证据27:KD743X-2DNl400快速切断阀的使用说明书,1990.3及其公证书
  证据28:KD743X-2DNl400快速切断阀的使用说明书,1992.12及其公证书
  合议组将证据25—28转送给被请求人,并于2001年12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为证据27和28中的总装图与本专利的附图完全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与上述证据相比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被请求人承认请求人所提供的两份购销合同(即证据19—1、19—2)是真实的,但对 证据27和28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其理由是:
  (1)公证书并不能证明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只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提供该证据的人是被请求人的潜在被告,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采信度;(3)证据27封面的印制日期是1990年3月,而其中图纸的校对日期却为1991年4月,早于印制日期,两者之间存在矛盾;(4)证据28是“使用说明书”,但其首页却是“装箱单”存在矛盾。但被请求人承认证据27和28中的“总装示意图”和“传动装置示意图”是真实的,是被请求人随设备一起提供给购货方的。
  经过两次口头审理的调查和辩论,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以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决定所依据的文本。
  被请求人于2001年8月11日主动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理,该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本决定依据被请求人于2001年8月11日递交的权利要求书为本决定的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27和28的有效性。
  证据27是由陕西鼓风机有限公司提供的“KD743X-2DNl400快速切断阀的使用说明书”。被请求人指出:该证据封面的印制日期是1990年3月,而其中图纸的校对日期却为1991年4月,早于印制日期,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此问题并末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28是由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唐钢”)提供的“KD743X-2DNl400”快速切断阀的使用说明书”。 被请求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提出质疑,其理由是:(1)提供该证据的人是被请求人的潜在被告,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采信度;
  (2)“使用说明书”的首页却是“装箱单”,存在矛盾。
  合议组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证人证言”一类的证据,如果提供证据的一方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则该证据的可采信度是比较弱的。但如果所提供的证据属于书证或物证,则不应当因为该证据是由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而降低其可采信度,非但如此,即使当事人本人所提供的书证或物证,只要经过质证不存在疑点,同样是可以采信的。证据28属于书证类证据,故被请求人的上述第一点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第二点理由,合议组认为这不能构成对“使用说明书”本身真实性的影响,因为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使用说明书、装箱单一般都是随产品一起送交客户的,将两者放在一起并不矛盾,而且该装箱单的内容与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存在任何矛盾,故被请求人的第二点理由也不能成立。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被请求人出示了一份印制日期为1986年7月的“使用说明书”,认为这份说明:口是该厂送交客户的使用说明书。经审查,该说明书的印制日期与证据28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日期相差较远,而且所涉及的产品型号为“KD743X-1.5DNl400快速切断阀”,与证据19—2(销售合同)所涉及的产品(KD743X-2DNl400快速切断阀)不符。在对该证据质证的过程中,请求人对照该证据的原始底图,指出底图中的封面日期及其中有关图纸中的角度处均存在刮痕。鉴于以上情况,合议组认为仅凭该证据不足以否定证据28的真实性。
  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被请求人对与证据28有关的销售行为予以认可,认为证据19—1和19—2都是真实的。由于被请求人是该销售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是“使用说明书”的提供方,如果客户所提供的证据(即证据28)是不真实的,被请求人完全有能力加以证实。但在本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中,被请求人始终未能举出有效的证据对此加以证实。
  对于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28的真实性,虽然被请求人表示怀疑,但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该证据,未尽到应有的举证责任,故合议组认定证据28真实有效。又由于被请求人对与之相关的销售行为予以认可,故可以通过证据28佐证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销售给“唐钢”的快速切断阀的具体结构。
  3.在被请求人于第一次口头审理之后提交的“答辩词”中,被请求人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划分为6个技术特征,认为其中的3个技术特征已被与请求人所提供的对比文件覆盖,其区别仅在于以下三个区别技术特征:(1)阀门的阀座沿垂直方向倾斜角l与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角α2相等,并且α1、α2的最佳值为15°,(2)蝶板打开的极限位置与筒体的轴线倾斜角B1的最佳值为5°;(3)在缸体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
  对照证据28可以看出:上述特征(1)和(2)已经被公开(见该证据第2页的文字部分及附图以及第4页第1—3行的内容)。该证据的“传动装置总装示意图”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基本相同。在本专利的附图1中,所述的单向阀的标号为8,其形状和位置与证据28中所示的完全相同。在质证过程中,请求人认为该位置所表示的就是设置在缸体上侧部的单向阀;而被请求人则认为该处仅为一分水滤气器,不存在所述的单向阀,但是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如果不存在单向阀,分水滤气器如何正常工作”的问题却未作出合理的解释。
  鉴于上述情况,合议组认为可以认定“在缸体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这一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8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由证据28和19—1可确认这样的事实: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被请求人将产品型号为“KD743X—2DNl400” 的快速切断阀销售给唐山钢铁公司。而该型号的快速切断阀的具体结构可由取自唐山钢铁公司的证据28获得,且由证据28所公开的快速切断阀进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快速切断阀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4.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28所公开。被请求人则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环形槽”在证据28中并未示出,“传动装置总装示意图”中所示的是一个“通孔”,而并非“环形槽”。请求人提出:“通孔与环形槽在制图中的图示方法是不相同的,前者为虚线而后者为实线,而证据28中是用实线表示的”,对此被请求人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合议组对被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同理,由于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9—1和28构成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对照证据22可以看出,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该证据公开,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6.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液控箱的回油管路上设有节流阀”,对照证据4,该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公开。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97226437.X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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