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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 定 号第4329号
决 定 日2002年3月22日
发明创造名称带锁井盖
国际分类号E02D29/14
无效请求人长沙金龙铸造工业总公司
专利权人王复生
申 请 号98230610.5
申 请 日1998年4月27日
授权公告日1999年8月4日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主 审 员黄颖
参 审 员王桂莲

法律依据:
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 假如一项权利要求没有记载属于现有技术的公知常识部分的技术特征,则不能因此认定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假如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记载属于现有技术的公知常识部分的特征,则不能因此认定该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较之现有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 一、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8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锁井盖”的第9823061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1998年4月27日,专利权人为王复生。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带锁井盖,其特征是:在井盖⑴底面浇铸有支架⑵,在支架内嵌入塑料衬套⑷,有一根锁闩⑸,穿过支架和衬套。
 2、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锁井盖,其特征是:在衬套⑷底部伸出一个凸耳⑻,凸耳上有圆孔⑼。
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锁井闰,其特征是:在锁闩⑸上有一拨块⑹。
 针对上述专利权,长沙金龙铸工业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1年8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证据如下:
附件1,第88200126.4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8年1月4日;
附件2,第92236009.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9月22日;
附件3,第96224581.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5月7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1年8月6日将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下称被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被请求人于2001年8月16日陈述了意见,认为与请求人提供的上述附件相比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 本案合议组于2001年10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同时将被请求人于2001年8月16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被请求人于2001年10月17日递交回执,表示将不参加口头审理,同时递交了意见陈述书一份。
 口头审理于2001年11月13日如期举行。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被请求人于2001年10月17日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时一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转送给请求人;同时请求人声明将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及的第91208110.4、92233519.2以及89219452.9号专利作为宣告第9823061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证据使用,并将于口头审理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上述三份证据。
 2001年11月20日,请求人提交了上述三份证据,具体如下;
 附件4,91208110.4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1年12月11日;
 附件5,92233519.2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6月16日;
 附件6,89219452.9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为1990年8月29日。
 合议组于2001提12月11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1年11月20日提交的上述三份证据转送给被请求人,并指定其在15日内答复。
 被请求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清楚,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附件1、2、3、4、5、6的公告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本专利权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根据公知常识,井盖、支架、底座、塑料衬套、锁闩、拨块、限位、凸耳、圆孔、锁孔、提手应该是构成该实用新型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是针对传统的井盖锁机构在长期使用后发生锈蚀、易变形等缺点提出的,其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用塑料衬套作锁盒,固定在与井盖浇铸成一体的支架内。由于井盖防盗不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现有技术已经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而不具体记载如请求人所述属于公知常识部分的与井盖防盗相关的技术特征,是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
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书和第1页最后一段记载了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一种带锁井盖,在井盖⑴底面浇铸有支架⑵,在支架内嵌入塑料衬套⑷,有一根锁闩⑸穿过支架和衬套,在衬套⑷底部伸出一个凸耳⑻,凸耳上有圆孔⑼,在锁闩⑸上有一拨块⑹。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2、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按公知常识,在带锁井盖这一技术领域,作为一个井盖要有效地起到安全防盗的作用,必须在井盖的背面上相对的两边都装上锁机构,或必须在井盖的背面一端装设一个锁机构而相对另一端装设有将井盖与井座相铰接的销轴,或者必须在井盖背面靠近周边绕圆周一圈均匀地装设多个锁机构,而本专利无论是权利要求书还是说明书中均权采用一个锁机构而不是如上述按公知常识推得捅真正而有效地起安全防盗作用的井盖结构。按此结构做出的井闰根本不可能防盗,因为只需将与其锁结构相对的井盖另一端撬开就可以轻易地盗走井盖,无法实现其发明的目的,因此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不能按照发明的目的进行有效的使用,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2、3均不具有实用性。
合议组认为,正如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中所说的,为达到防盗的目的在井盖的背面上相对的两边都装上锁机构,或必须在井盖的背面一端装设一个锁机构而相对另一端装设有将井盖与井座相铰接的销轴,或者必须在井盖背面靠近周边绕圆周一圈均匀地装设多个锁机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传统的井盖锁机构在长期使用后做出贡献的部分的技术内容,而省略作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公知常识的技术内容,是不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所以不能因为一项权利要求没有记载属于现有技术的公知常识部分的技术特征而认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用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3不具有实用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2、3具备实用性。
4、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带锁的井盖,包括井盖板、井座、插销、销孔、销座、钥匙、钥匙孔、保险销、保险销孔,在井盖板的背面有若干个销座,销座内分别装有可移动的插销,井座上有数目相同的销孔,当转动钥匙时,钥匙拨动插销,使之伸出或退回。
附件2公开了一种带锁的井盖,包括井盖板、井盖和专用提拉工具,井盖座具有底座、端壁和承台,井盖由盖板、加强筋构成,盖板上开有提拉孔,井盖端壁的内壁周边的一部分向内倾斜,与承台的上表面形成楔形槽,井盖的盖板的周边的一部分为楔形面,其开头与井盖座上的楔形槽相匹配,与楔形面相对的盖板的另一端的背面有凸起的暗锁平台,暗锁平台上开有安装孔,盖板靠近暗锁台处开有提拉孔,暗锁由锁舌闩和锁盒两部分组成,锁舌闩为长条形,锁盒为槽形体,锁盒体上开有安装孔,锁舌闩置于锁盒体内,锁盒体安装于井盖暗锁平台上。
附件3公开了一种由井盖、盖座和通过锁座安装在井盖上的锁制装置及其钥匙⑻组成的自锁式沟井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制装置由锁舌、弹簧轴、弹簧及二个固定在锁座上的螺栓组成,锁舌由其与螺栓匹配的滑槽套接在二个螺栓上,弹簧与套入弹簧的弹簧轴径向设置在锁舌朝向锁座一端的凹槽内,对应井盖上的锁孔轴心线锁舌上具有一径向凸台的翼形匙齿,而井闰的锁孔亦相应带有与匙齿匹配的翼形孔,对应凸台处的锁座上具有一个穿过锁舌滑槽的底块,底块上开凿了一个与锁孔同轴心的其大小与钥匙匙头匹配的定位孔。
附件4公开了一种全保险井盖,它是由井盖,井圈组成,井盖与井圈用销轴铰接,其特征是在井圈上有销孔,在井盖上有销座,销座后有挡板,插销设置上销座上,在井盖上销座与挡板之间有一孔。
附件5公开了一种防盗井盖装置,包括井盖、井圈、其特征在于:该井盖装置还包括一个锁紧装置包括锁体、锁片和锁杆,锁体插在井盖中心的园孔中,锁片固定在锁体上,锁杆通过锁片与锁体联动,当锁体处于第一位置时,锁杆插入井圈侧壁上的锁孔中,而当锁体转过一个角度处于第二位置时,锁杆位于锁孔之外。
附件6公开了安装在阴井盖和篦子板上的防盗装置,其特征主要是有转动盘,转动盘定位卡,伸缩杆,U形圈以及能够开合该装置的开合器所组成,盖板及转动盘上均有一中心孔,转动盘侧端有轴孔或者弧形孔,通过轴与伸缩杆连接,U形圈用来限制伸缩杆只在其范围内移动,开合器旋动转动盘,迫使转动盘带动伸缩杆进行前后移动,便可实现阴井盖与篦子板开启与闭合。
上述六份附件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在井盖的底面浇铸有支架,在支架内嵌入塑料衬套,而锁闩穿过支架和衬套”的结构,因此与上述附件的任何一份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专利由于在支架内采用了这种衬套的设计,有效地减少了由于长期不开启而致使锁闩与支架锈蚀在一起的可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第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9823061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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