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
日作为假日,并将5.1劳动节放假天数减为1天;而原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3节期限的计算,是根据1999年
9月18日国家有关节假日放假规定而作出的。为了适应新的节假日放假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了《审查指南》
中关于期限的规定,即审查指南第1号修改公报,该规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2.3 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
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
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
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周休息日,国家公告调休的,以调休后的日期为准。例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 2007年10月30日,其
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1月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
。又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7年12月6日,其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2月13日(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的通知,2008年2月6日—12日放假)。”
中博世达 200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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