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司法程序处理专利行政争议的各种活动的总称。专利行政案件分二大类:
(1)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事务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2)当事人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1、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
包括:不予受理的专利申请、对专利局确定的优先权日有争议、对视为撤回不服、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2、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
包括:
(1)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2)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不服。
3、以地方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
包括:
(1)当事人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关于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当事人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3)当事人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关于冒充专利行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1)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管辖法院。
(2)被告是地方知识产权局,以该局所在的施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人民法院。
注:本所代理人已代理多起以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积累了一些经验,有具体问题可E-mail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