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无效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设置的。一项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均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
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
1、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
(1)已经授予专利权,
(2)请求人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对象、无效请求人的资格、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和格式、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理由和证据、无效宣告请求的费用和专利代理委托书等。
3、合议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无效请求案件组成3-5人的合议组,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包括转文、陈述意见、发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口头审理等。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进行和解,只要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则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经过形式审查与合议审查之后,合议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包括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维持专利权有效
(3)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即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
三、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
依专利法46条第2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无效程序与侵权的关系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相互依存,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处专利侵权纠纷,而对方当事人则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的无效。如果专利权被无效,则侵权诉讼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