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指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就当事人之间有关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方面的争议或争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诉讼的基础 诉讼制度建立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的基础之上。诉讼所解决的争议或争执主要是关于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即法律的权利或权益。这种权利或权益只有得到宪法和法律的认定和保护才有可能通过诉讼这一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诉讼不解决非法律权益的纷争。
诉讼的主体 古代将诉讼概括为“两造俱备,师听五辞”。具体而言,这指的是诉讼的主体。诉讼解决的是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方面的争议或争执,因此,必须存在诉讼争议的双方,即“两造俱备”,否则,诉讼将不知因谁而起,又为谁而终?原告(或公诉人)和被告是诉讼进行必备的主体。诉讼作为国家介入原告(或公诉人)和被告之间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争议的解决制度,那么必须有国家的代表者,即法院。没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与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诉讼不存在的,即“师听五辞”。法院——作为诉讼中的国家代表——是以超然的第三者的身份出现的,在原告(或公诉人)和被告之间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争议中不具有任何利益,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即使在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和检察机关作为公诉讼人的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此外,诉讼的进行还需要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如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这些人的参与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诉讼的条件 诉讼的缘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有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这里的事实主要指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或权益上的法律纠纷;二、一方当事人(包括公诉人)请求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该纠纷。以上二者是诉讼启动的两个必备条件。没有法律纠纷事实的存在,也就谈不上诉诸法院;产生了法律纠纷,而不诉诸法院,法院基于司法的被动性不能依职权主动管辖,诉讼也不能启动。
诉讼的法律依据 诉讼作为一程序性的法律制度。各诉讼参加主体(包括公诉人)必需依法参与诉讼,执行各自的诉讼职能,法院也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诉讼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根据其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法院应原告的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告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纠纷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程序制度。诸如专利法上的专利侵权及其侵权赔偿数额的民事纠纷、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民事纠纷等。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一方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程序制度。如专利法上的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案件等。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是否存在犯罪以及是否科以刑罚予以证实和判定的审理程序制度。如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案件;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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